| 浙 江 省 医 疗 器 械 检 验 所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检 验 服 务 程 序
一、业务受理程序
客户委托的检验业务由业务受理处统一受理。
1、注册检验、进口产品注册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
a)客户在业务受理处详细填写“委托书/合同”;
b)客户提供委托检验的依据(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、注册产品标准、进口注册产品标准、委托技术指标、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);
c)提供检验的样品及相应附件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。
d)业务受理人员对“委托书/合同”按规定进行评审,评审结果无异议后,正式受理。
2、监督抽查检验
监督抽查检验:根据行政监督部门下达计划任务书及要求执行。
3、仲裁检验
a)符合申请仲裁检验条件的客户应提出仲裁检验委托申请,并详细填写“委托书/合同”,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项目。
b)提供仲裁检验所需的有关资料。(具体要求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日发布的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》进行。)
二、检验工作时限
正式受理检验任务后,如检验样品不出现异常或其他特殊情况,检验时间按“委托书/合同”要求的时限完成。
在检测中出现异常等情况,如系委托方的原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,延误的时间不计入检测工作日。
三、检验过程
1、检验过程出现异常情况,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。
2、检验过程中,客户如需了解检验情况,请直接与办公室联系,由办公室给予答复,检验室一般不予回答。
3、检验任务完成后,由办公室通知客户领取检验报告和受检样品。
四、检验收费
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[1992]价费字534号文等规定的标准执行。委托检验一般应预付全额检验费,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结算。
五、投诉
客户如对我所检验报告的公正性、科学性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洁有意见时,可直接向本单位投诉,客户投诉可以书面形式投入意见箱,或口头向办公室提出,本单位将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。客户对答复有异议,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。
联系方式:办公室: Tel:0571-87044463 Fax:87243267
业务受理处: Tel:0571- 87048871-1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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